首 页| 热点新闻| 基础知识| 风险测评| 国外保密  | 案例分析| 专题讲座| 法律法规| 教育平台| 在线咨询
  • 专项服务
  • 设计TSBPM
  • 商秘基线保护
  • 商秘深度保护
  • IP转移保护

《劳动合同法》的商业秘密保护 - 商密保护视频微课

课程要点: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从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力和义务的角度,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约定保密事项,二是约定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在专门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保护商业秘密事项,明确劳动者的商业秘密保密义务,包括:商业秘密范围、保密要求、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
签订保密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如果保密协议中的商业秘密范围、保护要求等过于笼统,企业又缺乏其他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措施,则单独的保密协议并不能构成符合法律要求的有效保护,可能导致不存在符合法律定义的商业秘密,这种保密协议就起不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在特定的条件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签署保密协议,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也存在法定保密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与特定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特定的劳动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指因工作关系知晓或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目的是限制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方向,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劳动者从事有竞争关系的工作,防止劳动者不可避免的使用在原工作单位积累的商业秘密信息、技能和经验,对原工作单位形成不正当竞争。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合同法》保护商业秘密的两种方式,两种方式的的保护场景有很大区别。只有充分了解两种保护方式的目的、范围、应用限制、配合关系等,企业才可能用最小的成本发挥两种方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用。视频课程采用逐项对比的方式对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进行详细的分析介绍,包括:保护目的、适用范围、时间限制、经济补偿、违约金、法律责任、没有签订协议的效果等。通过比对介绍,可以帮助企业更有针对性的运用《劳动合同法》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内部员工是商业秘密泄露的最主要因素,防范内部员工泄密也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由于《劳动合同法》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仅依靠《劳动合同法》并不能从法律层面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对内部员工的泄密防范需要将各相关法律法规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与企业内部的保密管理机制有效配合,才能发挥有效的保护作用,详见相关课程。


观看课程:

请访问: www.ipr007.cn   或

关注公众号:  保密教育平台

 

  • VIP专享
  • 泄密风险测评
  • 风险比对
  • 泄密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