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密卫士
前面我们讲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和分类,那么商业秘密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企业公开采购的设备、生产的产品、公开信息的组合等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期限又是多长呢?
一、商业秘密的存在形式
商业秘密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属于无形资产,保存在各种载体上,例如:纸张、计算机、软件、光盘、磁盘、磁带、u盘、相片、人的大脑等。另一种是有形的实物资产,例如:样品、设备、生产线、仪器仪表、试剂、原材料等。
二、公开采购的设备能否构成商业秘密?
在公开的市场上购买的机器、设备不是商业秘密,但是经公司的技术人员对其进行技术改进,使其具有更多用途或效率更高,那么这个改进也是商业秘密。
三、公司的产品是商业秘密吗?
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既没有申请专利,也还没有正式投入市场之前,尚处于秘密状态,它就是一项商业秘密。即使产品本身不是秘密,它的组成部分或组成方式也可能是商业秘密。
四、哪些研发资料可以构成商业秘密?
只要记录了研究和开发活动内容的相关文件,就是商业秘密。如蓝图、图样、实验结果、设计文件、技术改进后的通知、标准件最佳规格、检验原则等,都是商业秘密。
五、失败的教训是商业秘密吗?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不仅体现在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还体现在它的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上的优势。因此,商业秘密不仅包括成功的经验,也包括失败的教训,如一些失败的实验,夭折的计划等,也可能是商业秘密。失败的经验可以使你少走弯路。如果你的竞争对手和你都在研制开发同一种新产品或新工艺,你失败的经验就完全可以列为商业秘密,因为一旦你的竞争对手知悉了这种信息,就会增强其竞争优势。
六、公开信息的组合能否构成商业秘密?
有时几个不同的设备,尽管其本身属于公知范畴,但经特定组合,产生新工艺和先进的操作方法,也可能成为商业秘密。许多技术诀窍就属于这一类型的商业秘密。
七、公司通信能否构成商业秘密?
企业的一般非涉密通信信件不属于商业秘密,因为它不属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但有些特定的通信同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关,事关大局,落入竞争者手中将对其大有帮助,且企业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这样的通信就是商业秘密。
八、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有多长?
法律上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没有限制,只要商业秘密的三个基本特征没有消失,权利人可以将商业秘密一直保持下去。权利人也可以根据实际状况约定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有约定的,当事人应依照约定执行。
根据《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商业秘密被公之于众,其“秘密性”不复存在,也就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继续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