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密卫士
侵犯商业秘密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经济利益受损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界定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包括以下类型:
(一)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项明确规定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以及以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或公认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其中电子“侵入”包括黑客、木马等方式的窃密行为。
(二)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项明确规定侵权人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进一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三)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项明确了违反保密义务和保密要求的侵权行为,加强了内部员工和合作伙伴等知晓和掌握商业秘密人员的保密责任。
(四)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项明确了虽未直接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但以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企业应经常对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培训,使其知晓哪些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牢记保密职责和保密要求,提高保密意识,减少泄密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