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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商业秘密保护 - 商密保护视频微课

课程要点: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造成重大损失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侵权行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就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侵权行为。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也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特征。《刑法》中的商业秘密定义与旧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定义相同,与2018年1月1日生效的修改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定义有所不同。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没有规定“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的具体数额,需要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确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刑事处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罚金数额, 《刑法》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确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罚。

 

 

 按照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单位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按照个人犯罪的三倍定罪量刑。即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力人造成的损失在一百五十万以上,才构成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单位的罚金,也按个人罚金的3倍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司法解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侵犯商业秘密案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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