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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非法获取商业秘密 获刑3年并被“从业禁止”

2020-7-30      广州日报
 
        诚信建设
  广州在行动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王君)广州一家公司员工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非法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并自立门户。日前,该案有了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因非法获取公司商业秘密并以此获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法院对其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弹簧垫生产机的设计、生产、制造活动。据悉,该案也是广州市首例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适用“从业禁止”宣判的案件。
 
  窃取公司商业秘密
  自立门户获利百万
 
  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入职广州某柔公司,担任销售总监。自同年12月开始,刘某违反公司保密制度及劳动合同,在公司内部计算机系统越职查看并下载公司自主研发的一款弹簧垫生产机的部分设计制造图纸和核心技术参数。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刘某与崔某合谋以他人代持股份的形式成立新公司,主营业务正是生产销售与某柔公司上述弹簧垫生产机同类产品。2017年2月,刘某又成立了某途公司,并于同年5月从某柔公司离职,转而担任某途公司总经理。
  之后,刘某以某柔公司的设计制造图纸和核心技术参数为基础,生产制造出与某柔公司同类型的另一款弹簧垫生产机并售出10台,售价总计835万元。
  2018年7月,某柔公司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2月,经搜查,广州市公安局在某途公司现场缴获弹簧垫生产机成品、半成品和电脑主机、服务器等设备,并抓获被告人刘某。
  经鉴定,某柔公司研发的弹簧垫生产机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该弹簧垫生产机与某途公司的弹簧垫生产机六个核心部件的图纸技术信息总体对比结果为实质相似。经审计,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导致某柔公司损失四百多万元。
 
  禁止缓刑考验期内
  从事相关职业活动
 
  南沙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综合本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刘某的认罪态度,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禁止被告人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弹簧垫生产机的设计、生产、制造活动。
  据了解,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针对利用职业犯罪数量不断增多的情况新增了“从业禁止”的相关条款内容。“从业禁止”是指,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名词解释
  从业禁止
 
  经办法官介绍,“从业禁止”不是刑罚,而是一种预防某类从业人员再犯罪的禁止性措施,作为刑罚的附加措施弥补了刑罚的不足。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员若违反法院决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刑事意义上的“从业禁止”具有较强的惩戒与警示功能,可以从源头遏制犯罪行为,对于提升社会诚信意识、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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