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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普引资内幕交易曝光,董事长泄密,大股东狂揽超2千万

发布时间:01-0621:07   新京报
 
        有钱没钱,“内幕交易”总是难以避免。1月5日,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一位旗下参股愈20家公司的老总,在蚂蚁金服入主上市公司新开普期间,涉嫌内幕交易。决定书显示,现年53岁的马明海依靠自己在清华EMBA的同学,即新开普董事长 杨维国获取内幕信息,使用自己及女友的账号在2018年花了超6000万元内幕交易新开普,违法获利2159.03万元。当前被监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318.05万元罚款。值得注意的是,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30日,马明海以3.04%的持股位列新开普第四大股东,而蚂蚁金服子公司云鑫创投为第二大股东。“祸”起蚂蚁金服入股新开普故事要从2018年蚂蚁金服和上市公司新开普的合作谈起。
        据了解,新开普是国内最早从事智能一卡通系统研发、生产和集成业务的企业之一,主要优势在于校园支付——即校园一卡通的信息化。彼时,在第三方支付市场红利见顶的背景下,蚂蚁金服将目光瞄向了校园支付场景,新开普就是蚂蚁金服选中的合作对象。
        2018年8月10日,新开普董事长杨维国前往杭州和蚂蚁金服副总裁倪行军会面讨论双方合作事宜。随后在8月底、9月内,双方多次聚集探讨进一步的投资合作,并于11月确定了蚂蚁金服的投资金额和占股比例等事项。2019年1月6日,双方签订了《增资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等合作,2019年1月7日晚,新开普披露了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维国拟转让6.28%的股份给蚂蚁金服全资子公司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告。
        据2005年《证券法》规定,新开普2019年1月7日晚间披露的事项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1月7日,公司董事长杨维国为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凭借清华校友获得内幕信息然而本次被惩罚的当事人并非杨维国,而是杨维国2012年清华EMBA的同学马明海。决定书显示,两人有共同投资的公司,且有大额债权债务关系。贝壳财经记者根据企查查搜索发现,马明海在4家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在23家公司担任股东和高管。马明海和杨维国双方投资参股共涉及4家公司,包括北京芯盈速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恒久盈投资合伙企业、北京中盈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和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新开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杨维国,蚂蚁金服子公司云鑫创业为第二大股东,而马明海则以3.04%的持股位列第四大股东。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明海和 杨维国多次见面和电话联络。马明海除了使用大陆手机号与 杨维国联系外,还曾使用一个台湾手机号与 杨维国有过31次通话。具体来看,马明海通过自己的3个证券账户进行操作和女友李晖的1个账户进行操作,在内幕敏感期内,共买入新开普6442.29万元,截至调查发函日实现违法所得2159.03万元。
        决定书显示,马明海、李晖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202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既是下属又是恋人,双方相互甩“锅”马明海对内幕交易的认定提出了申辩。他表示,监管对于自己和李晖的关系认定不准确。两人不存在配偶关系,从未一起居住。李晖是自己旗下公司的财务总监,只负责证券买卖和银证账户转款的操作工作,具体交易决策由自己一人决定;对于李晖个人证券账户的买卖情况和资金情况,自己完全不知情。李晖也表示,两人并非真正的“爱人、配偶”,双方的经常居住地并不一致;自己是马明海海利房地产的员工,担任财务总监一职,同时帮马明海进行个人理财,两人之间资金往来较大、电话联系频繁均是基于工作需要。对此,监管回应,马明海和李晖在一起工作多年,平时电话联系频繁,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共通话101次,而且在5个重要交易时点之前,双方均有过通话。资金往来金额较大,银行流水显示,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23日,两人资金往来累计金额3.2亿元,监管指出,虽然马明海的证券账户由李晖管理、操作,但两人在询问笔录中的经常居住地一致,在同一公司任职。
        马明海、李晖在申辩意见中均称,平时李晖帮马明海理财,但在听证会上,又称双方是恋爱关系。马明海还表示,蚂蚁金服和新开普双方早已开展业务内幕信息及敏感期认定不当,不应把敏感期认定为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1月7日。而且自己的账户早已开立,多年来一直持续关注新开普,交易新开普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异常,购买新开普的理由非常正当充分。对此,监管回应,对内幕信息及形成时间的认定并无不当。一是2018年8月10日, 杨维国赴杭州会面,双方对内幕信息所涉及事项已经开始动议。二是双方的合作符合2005年《证券法》关于内幕信息的规定,且基于蚂蚁金服的市场地位,会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等。        
        监管认为,马明海的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其关于资金来源、决策依据、买卖时点、公告后买入且未卖出股票等解释均不足以否定其交易的异常。马明海还提出,认定自己和 杨维国联络接触的证据不足。敏感期内,自己从未使用“台湾电话”与 杨维国联系,且杨维国也不可能告知马明海内幕信息。监管回应,马明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 杨维国有通讯联络和见面接触,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途径,且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马明海使用“台湾号码”与 杨维国进行多次联络。因此,监管表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责令马明海、李晖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马明海、李晖违法所得2159.03万元,其中,马明海承担2115.51万元,李晖承担43.52万元,并处以4318.05万元罚款,其中马明海承担4231.02万元,李晖承担87.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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