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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新东家商业秘密给老东家 法院判决:赔偿6万元

发布时间: 04-12   长沙晚报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12日讯(全媒体记者 刘树源)在如今的商业社会里,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不容窃取。今日,天心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员工窃取新东家商业秘密给老东家的案件。
 
        员工辞职后应聘新单位 窃取信息发给老东家
 
        李西(化名)是尤雅教育公司委派至尤雅培训学校任职的董事。2019年12月31日,李西从尤雅教育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但是李西离职后,仍参加了尤雅培训学校的董事会议。2020年7月3日,李西入职另外一家培训机构明翰培训学校,职位为课程销售。
 
        在新公司工作期间,李西通过其个人登录帐户进入明翰培训学校数据库,将客户信息及经营数据信息通过钉钉软件发给老东家尤雅教育公司(尤雅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黎某。之后,李西行为被发现,明翰培训学校报警,李西在派出所作了保证,并从钉钉软件上删除了所发出的文件。
 
        经调查,李西从尤雅培训学校离职后到新入职期间,其社保由尤雅教育公司缴纳;因窃取商业秘密被明翰学校开除后,由尤雅培训学校为李西缴纳社保。
 
        2020年9月1日,尤雅教育公司在明翰培训学校所在地附近开设新校区。
 
        侵害商业秘密 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6万元
 
        2020年8月14日,明翰培训学校以李西、尤雅培训学校、尤雅教育公司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向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从原告处获悉的客户信息、市场营销数据等商业秘密,彻底删除前述文档资料并不得传播利用,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020年12月2日,此案一审开庭,被告李西没有到庭应诉,黎某到庭。
 
        天心法院认为,李西从原告处下载并外传的客户信息及经营数据信息,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李西假意应聘入职的方式掩盖非法目的,用窃取的方式将案涉文件通过聊天软件发送给两个同业竞争机构法定代表人,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直接行为者。
 
        同时,被告尤雅教育公司在李西侵害原告商业秘密之前为其缴纳社保,之后又在原告所在区域设立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培训机构,被告李西侵害原告商业秘密之前担任尤雅培训学校的董事,之后是由被告尤雅培训学校为其缴纳社保。所以,可以判断两被告单位与被告李西的侵权行为具有共同故意性和利益关联性,与被告李西属于原告商业秘密的共同侵权人,应对被告李西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天心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彻底删除涉密文件并不得传播、利用(直至相关信息已被公众知悉);三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0元。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上诉。被告尤雅教育公司自动将判赔6万元支付给了原告。
  
        审理本案的天心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彭丁云表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通常从以下三个方面判断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一是否具有秘密性。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不为公众所知悉。以本案为例,李西获取原告学员的名称、家长联系方式、等级情况、学习需求以及意向、课程顾问的姓名、特定时段的销售业绩、各校区的业绩统计与分析,上述信息只有特定的人能够通过特别方式取得,应当认定具有秘密性。
 
        二是否具有利益性。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本案案涉文件的客户信息有利于与学员就培训辅导事宜达成交易,经营状况客观反映了原告的内部经营和管理情况,便于原告对下一步经营管理情况作出客观分析和安排,因此具有利益性。
 
        三是否具有保密性。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即保密措施。本案原告采取了网络限制、访问权限和密码登录等技术限制手段等保密手段,足以认定原告对案涉文件采取了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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