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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两长同出庭!宁波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 2021-04-29         中国长安网
 
 
        侵犯知识产权就是偷盗他人的智慧,害人又害己,更让蓬勃发展的创新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激起企业家的公愤,它不仅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给许多企业家带来难以弥补的精神创伤。
 
        4月22日,音王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系近年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起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伟忠出庭支持公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志君担任审判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代表、律师、记者、群众等200余人参加了旁听。
 
        音王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5年,被害单位前身企业宁波音王集团公司通过相关安排,委托德国某公司研发小型数字调音台项目,并利用德国公司工程师乌里研发的“最佳的压缩器”核心技术,成功研发出全球首台紧凑型数字调音台,该产品获得了“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证书。根据约定,相关技术及成果均属商业秘密,研发成果归本案被害人音王电声公司所有。
 
        2016年底,时任音王电声公司研发部门负责人的郑某在参与上述项目期间,产生了另立公司,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自行生产调音台牟利的念头,他先后拉拢丘某、文某及其外甥贺某入伙,还安排贺某到被害单位学习技术操作。丘某等三人均向郑某出资入伙。此后,郑某、丘某利用音王电声公司技术设备暗地里试产样机,其间,丘某经郑某指使,趁德国工程师乌里来音王电声公司指导工作之机,从其电脑中非法复制了“最佳的压缩器”技术源代码。
 
        2018年4至5月,郑某还骗取了音王电声公司享有排他许可使用权、存储于专门服务器的卡迪克调音台“三项技术信息”,并指使丘某进行筛选并备份于移动硬盘中,以备使用。上述“三项技术信息”亦属于商业秘密。
 
        2018年8月、10月,郑某、丘某先后离职,并在宁波东钱湖附近租赁民宅,利用郑某离职时带走的存有“最佳的压缩器”技术等相关资料的“加密狗”U盘,生产侵权调音台。2019年3月,郑某指使贺某在广东惠州成立公司,继续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并对其外观、标识等非核心功能进行了修改,以掩盖真相。文某之后也到上述公司入职。
 
        2019年8月,音王电声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上述侵权调音台后报案。至案发时,郑某等人利用“最佳的压缩器”技术资料共生产、销售侵权调音台1205台,给音王电声公司造成损失91.43万元。经鉴定,音王电声公司所主张的“最佳的压缩器”以及“三项技术信息”均系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且与现场查扣的存储设备中或侵权产品使用的相关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其中,“三项技术信息”许可使用价值为182万元。
 
        2021年3月19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等四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依法向宁波中院提起公诉。
  
        在庭审中,叶伟忠检察长依法出庭支持公诉,通过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询问鉴定人、举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等环节,有力指控了郑某某、丘某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被告人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庭审结束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志君表示,法律尊严不容亵渎,诚信良俗不容伤害,司法决心不容低估,恶意侵权必受严惩。与此同时,作为产权人的企业,要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加大保护投入,强化保护措施,努力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风险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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