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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受理逐年上升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胜诉率提升

2021-9-26           北京日报
 
        9月26日本报记者从北京石景山法院获悉,2016年至2021年8月31日该院受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域名等仿冒纠纷约占半数。
 
        判决结案权利人胜诉率达80.4%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和2019年两次进行修法,为此石景山法院对该院2016年以来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进行了调研。石景山法院副院长闫辉介绍,2016年至2021年8月31日,该院共受理不正当竞争纠纷及包含不正当竞争的复合案由案件154件,现已审结124件,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类型有仿冒纠纷、虚假宣传纠纷、商业诋毁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捆绑销售不正当竞争纠纷及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上述154起案件中,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域名等仿冒纠纷78件,占50.6%;适用原则性条款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次之,共33件,占21.4%;侵害商业秘密纠纷14件,占9.1%。
 
        在已审结的124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判决结案46件,占37.1%;调解结案38件,占30.6%;撤诉32件,占25.8%;以移送方式结案8件,占6.5%。在判决结案的46件不正当竞争案中,权利人胜诉案37件,胜诉率达80.4%。
 
        近半数为仿冒纠纷法律适用更明确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呈现五个新特点:
 
        一是不正当竞争案件数量增加,同时含不正当竞争纠纷的复合案由案件比例亦逐年增加。该院2018年至2021年8月31日受理的11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即有46件案件的案由同时涉及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占比高达39.3%。
 
        二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的仿冒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及虚假宣传纠纷数量最多,而近期将他人知名商标或品牌作为自己网站搜索关键词的涉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明显增多。企业名称仿冒纠纷所占比例最大,其次为包装、装潢仿冒纠纷。
 
        三是不正当竞争纠纷涉诉主体多为大型知名企业甚至国际知名品牌,如法国依云公司、丹麦嘉士伯公司、优酷公司、猎豹公司等。近年来,发生于中小型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逐渐增多。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餐饮、教育、建筑等各行业,甚至包括律师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是其修订完善后,对于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及行业发展的影响日益广泛。
 
        四是涉不正当竞争案件具有标的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案件影响广泛的特点,且涉案行为呈现复杂化趋势。2021年该院新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多件标的额超300万元,其中一件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标的额高达2000万元。有时一个案件同时涉及企业名称、包装装潢、域名等多项仿冒,以及虚假宣传等数个不正当竞争行为,且多与侵害商标权纠纷或著作权纠纷竞合。
 
        五是修法后适用原则性条款判决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比例呈大幅下降趋势。2016年该院受理的16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7件为适用原则性条款处理的案件;而修法后的2020年该院受理的2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仅有3件为适用原则性条款处理的案件。出现下降趋势,主要原因为修法后仿冒条款的扩容、增加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以及针对网络刷单等行为增设了条款,使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更明确。
 
        修法后仿冒纠纷成为其中数量最多的案件
 
        仿冒类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仿冒行为即第六条进行了修改扩容,不仅明确将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纳入该条款的保护范围,且增设兜底条款,大大增强了整个条款的适用性,改善了原规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仿冒纠纷成为数量最多的一类不正当竞争案件,并存在三方面新情况:
 
        第一,权利人需举证,证明请求保护的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第二,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包装、装潢仍以特有性为构成要件。一起瑞士雀巢公司诉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认为包装材质、形状及装潢颜色均为同类商品所通常使用的包装、装潢,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包装、装潢,最终判驳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第三,被告常见抗辩是否有效的问题。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中,被告抗辩称其注册企业名称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通过,系合法字号。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与原告同处于北京地区的同业竞争者,未对原告在先使用且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进行合理避让,将与原告企业名称高度近似的字样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判决其变更企业字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商业秘密被侵犯举证责任转移 胜诉率提升
 
        调研发现,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曾是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胜诉率较低的一类案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正时增设了关于侵害商业秘密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即在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其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将举证责任转移至被诉侵权人,由被诉侵权人来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条施行后,此类案件胜诉率稳步提升,但由于这类侵权行为尤为隐蔽,其仍是案情较为复杂、原告举证难度较大的一类案件。
 
        法院提出建议与对策
 
        闫辉建议企业经营者,要重视塑造自身品牌,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在宣传中提及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同行业、同领域经营者或对上述经营者进行商业评价时应当慎重,并施以更高程度的审查注意义务,对其他竞争者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声誉造成损害的,仍可构成商业诋毁行为;应更加积极主动地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提前实施知识产权布局。
 
        同时,法院建议提起反不正当竞争诉讼的权利人,要提前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知识产权法律之间的关系。对于能适用知识产权专门法保护的客体和行为要优先适用专门法予以保护;对于无法纳入专门法保护的却又具有商业价值、能够给竞争主体带来竞争优势的知识产权客体,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权利人应尽可能对其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进行举证,并善用法律武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或行为禁令等方式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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