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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带走客户信息 被判赔偿原公司30万元

2022-05-10 12:49:12 来源: 法治身边事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5月10日讯 对于一些生产销售类型的企业来说,客户信息十分重要。一旦员工离职带走客户资源,将给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那么,客户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公司老板是否能要求离职员工赔偿?日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了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案情回顾
 
        福建省劲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劲翔公司”)长期从事商标代理、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业务,经多年经营,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信息资源。许某红在2017年10月9日设立福建泉州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亦从事商标代理服务。
 
        李某原系劲翔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历任销售助理、销售专员、业务部主管等,在2018年1月离职前担任劲翔公司代理部总监,负责公司销售管理、客户资料收集整理及客户维护等工作,因职责所需掌握劲翔公司大量客户信息,熟知客户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价格承受能力、交易偏好等。2017年12月,李某向劲翔公司提出辞职,并于2018年1月份正式离职。在李某向劲翔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前后,劲翔公司的客户成交率明显降低,并且部分老客户在即将签单时突然跑单。2018年2月2日始,劲翔公司原服务的大量客户无故与劲翔公司脱离合作,转而与某公司开展商标代理交易。
 
        2018年4月16日,许某红将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0.1万元)将100%股权转让给李某。此外,某公司在其网站将原属于劲翔公司服务的企业当成其代理服务企业进行宣传。
 
        劲翔公司发现情况后,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李某、许某红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劲翔公司与某公司为提供同质服务的同业经营者,二者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李某原是劲翔公司的销售总监,经手大部分涉案客户材料,且有条件获得涉案全部客户信息。在李某离职前后,原由劲翔公司提供服务的客户(主要由李某进行对接)终止原合同关系,转而与某公司达成合作。据此,可以认定李某利用其在劲翔公司处的职务便利,将涉案客户信息提供给某公司使用,侵害了劲翔公司的商业秘密。许某红作为某公司原独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明知李某为劲翔公司职员,在李某未离职期间通过李某获取并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在李某离职后,又在短时间内以极低的价格向李某转让某公司的全部股权,据此可以认定许某红、某公司、李某串通共谋、共同恶意侵害劲翔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
 
        综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公司、李某、许某红立即停止侵害劲翔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劲翔公司30万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系关于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一方面,客户名单系经营信息,可为从业者带来的潜在价值性及竞争优势。另一方面,与其他商业秘密相对比而言,客户名单秘密性较低,不断变化的市场又导致其内容稳定性较低。因此,对于客户信息能否认定为商业秘密,应从价值性、秘密性、保密性等方面考量。
 
        涉案客户名单包含了与劲翔公司签订知识产权代理合同的16家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交易的对价等具体内容,上述经营信息可以让劲翔公司在对外进行代理业务中获得直观的时间优势,具有现实及潜在的竞争优势及经济价值,从而具有商业秘密特有的价值性。涉案客户名单的相关组成要素主要来源于劲翔公司与相关客户签订的知识产权代理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由劲翔公司与相关客户协商确定,并非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明显具备秘密性。劲翔公司在公司规章制度中对员工保守业务秘密进行规定,同时在办公电脑上安装了客户管理系统及具有安全管理、内外行为监控功能的软件,并且与李某签订了保密协议,上述措施体现了劲翔公司对相关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主观意愿,由此使涉案客户名单具备了商业秘密特有的保密性。因此,可以认定涉案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劲翔公司的诉请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
 
        当前,公司高管离职后利用在职期间掌握的客户名单等相关商业秘密牟利的情况屡见不鲜,不少公司因未对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导致在诉讼过程中未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而遭受损失。由此,提醒公司在商业交往和内部管理中应切实加强保密意识,适时采取签署保密协议、安装监控软件等具体、合理和有效的保密措施,明确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的具体范围以及管理人员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有效防范管理人员泄露商业秘密所带来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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