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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0万元!这家企业因侵犯商业秘密被罚

2022-06-14 11:31:1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2月22日,经过调查,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一家企业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主要事实:
 
        2013年3月,B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入职A公司,任销售经理,2017年3月离职。在职期间,知悉并掌握了与A公司保持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的客户信息。2016年12月,张某任职期间注册成立B公司,生产与A公司相同的电子产品,并使用A公司的客户信息进行产品销售。
 
        2018年,A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B公司和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A公司商业秘密(客户信息),连带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B公司和张某提起上诉,2019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B公司和张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21年3月至5月,在法院判决的禁止期内,B公司继续使用A公司客户信息与甲公司(2015年11月23日变更为乙公司)、徐某某(2020年3月6日注册丙公司)完成交易,进一步损害A公司利益。
 
        A公司在民事诉讼案中获得了胜诉,但遭遇执行难,维权效果不理想,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宝应县市场监管局经过调查,认定B公司和张某在明知客户信息是A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使用该商业秘密交易牟利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鉴于B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并与A公司达成协议,取得谅解,本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过罚相当的原则,对B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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