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2 来源:劳动午报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补充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二审法院认定劳动者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构成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2年1月入职,公司与其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担任运营维护部高级经理职务。2020年8月6日,公司以张某未经公司授权许可、擅自盗取公司机密邮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一审庭审中,公司主张张某负责公司所有邮箱的注册工作。2020年7月15日,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发现发送给公司总裁的邮件同时向另一邮箱地址发送。经调查,该邮箱系张某私自设置,目的是盗取公司及公司高管邮件。公司表示,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4日对此进行立案。而张某在一审庭审中否认其曾转发相关邮件。
二审过程中,公司申请法院调取张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法院依申请调取了该询问笔录。该笔录显示,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多次承认其未经公司同意擅自转发公司高管邮件并查看。张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辩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系因担心被辞退才转发公司高管邮件并查看,且仅查阅了与自身有关的邮件,并未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司以张某盗取公司机密邮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根据法院调取的张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作的询问笔录可知,张某曾利用其工作职权擅自对公司高管的邮件设置转发供其查看,该行为违反了员工的基本职业道德。因此,公司解除张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