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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依诺因商业秘密侵权被通用起诉

2023年01月30日 08:20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公司因“侵权”被通用电气公司告上法庭。公司作为被告涉及赔偿金额3000万元人民币,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中。
 
  近期,飞依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飞依诺”)提交了招股说明书,拟于科创板IPO上市。
 
  翻阅飞依诺的招股说明书,《国际金融报》记者发现,公司对境外收入和经销商较为依赖。政府补助、税收优惠占公司利润总额比重一度超过100%。另外,飞依诺和一众公司高层、股东还因“侵权”被通用公司告上法庭,涉诉金额高达3000万元。
 
        2015年3月9日,General Electric Company(通用电气公司)、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原告”或“通用公司”)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公司及奚水、田园、高文友、贾志远、费鹏豪、周鄂林、陈惠人、吴方刚、郭建军(以上均为飞依诺公司股东,下称“被告”)侵害其数字化超声诊断仪产品操作系统软件中所包含相关算法的商业秘密。
 
  值得留意的是,被指控人员中奚水、田园、高文友、贾志远、费鹏豪、陈惠人、吴方刚均曾任职于通用公司。
 
  通用公司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销毁其掌握的载有原告的任何商业秘密信息的文件、图表和电子文档等物质载体,并不得以任何方式继续使用原告的任何商业秘密;(2)飞依诺立即停止生产、委托生产、授权他人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数字化超声诊断仪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的成品(包括召回并销毁已经售出的产品)、半成品、技术资料、说明书、宣传材料及其电子文档;(3)飞依诺就其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公开发表声明,消除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和行业造成的不良影响;(4)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暂定数额,原告保留在诉讼过程中进一步追加的权利),其中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和律师费等实际费用。
 
  飞依诺在招股书中称,该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属于公司的核心技术,未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发行条件。
 
  不过,该案涉诉金额较大且被诉主体涉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存在因诉讼判决引致相关自然人不满足董监高任职资格,进而导致公司不满足发行条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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