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21 17:58 京报网
北京某知名在线培训平台的讲师王某离职后,利用之前获取的学员ID,建立QQ群,为“新东家”开展课程推广。此举被王某“前东家”认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王某及王某所在的新公司双双被起诉。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报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二审中,法院认定王某及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据了解,2019年底,王某在原告在线培训平台工作时,曾调取学员ID,并通过内部系统向学员“发卡片”(即群发信息),并建立QQ群。时隔不到一个月,王某便入职了新公司,在QQ群内推荐新公司的在线课程。
王某的行为被前公司发现后,公司认为,学员ID属于公司商业秘密,要求王某和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新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王某和新公司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产法院在二审中认定,王某和新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王某建群行为属于将前公司的客户资源带到新公司,违反了与前公司在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和保密要求,具有不正当性。而新公司对建QQ群等也应该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明知其侵犯商业秘密仍然使用学员ID的行为,也构成侵权。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王某需要向前东家赔偿100万元,新公司需要赔偿50万元。但在二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新公司不仅是侵权的主体,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获益的主体,对一审判罚进行了调整,判决新公司对王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