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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分享“保研资料”,侵害商业秘密了吗?

 

2024.4.24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潮安法院依法审结一宗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潘某因在某网络平台分享保研面试题目,侵害了某教育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日,某教育科技公司与潘某签订《保研人学员“专属咨询师”兼职协议书》,约定潘某为该公司学员提供保研咨询服务,但不得向外界泄露辅导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信息,包括学员信息、辅导资料等。
 
        2022年6月,某教育科技公司发现某网络平台一博主上传的保研面试题目,与该公司在学员微信群、教育系统上传的保研面试题目基本一致,构成实质上相同。后公司通过“微信”图标添加该博主为好友,搜索结果为潘某的微信号。2023年底,某教育科技公司向潮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潘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并赔偿损失。
 
        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案涉资料属于商业秘密。某教育科技公司与潘某签订的兼职协议书中已明确约定潘某不得向外界泄露辅导相关资料等信息,某教育科技公司在微信群、教务系统中上传面试题目,范围也仅限于咨询师、学员,限制了案涉资料的知悉范围,应认定其对案涉资料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故其主张保护的案涉资料系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经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二、潘某行为构成侵害某教育科技公司商业秘密。潘某作为某教育科技公司的兼职咨询师,是该公司学员微信群的成员,也有权限查看该公司的教务系统中的案涉资料。双方在兼职协议书中约定了不得向外界泄露辅导相关资料的保密义务,但潘某仍擅自在某网络平台账号上将与该公司的辅导资料实质相同的面试题目进行公开发布,其行为已侵害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潘某构成侵权行为,应该承担责任。综合考虑某教育科技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价值、创新程度、能带来的竞争优势、潘某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某教育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潘某应赔偿某教育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5000元。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不再上诉,案件生效。 
 
        法官提醒
 
        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凝聚了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创造的劳动成果。法官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要增强保密意识,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采取有效的加密、限制使用等措施,对涉密信息限制知悉人员范围等,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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