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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挖公司“墙脚”侵犯商业秘密 被判刑4年罚金400万!

2024-05-15 21:24:51       来源:中国网 
 
  劳动者在同行业企业间跳槽甚至自立门户,在职场上都是再常见不过的事。但很多劳动者还意识不到,一纸合同、一份客户清单都可能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伴随着劳动者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也可能随之泄露。
 
  近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中,案例四“关某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引起刑法界和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士广泛关注。
 
  宁波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某公司)于2003年注册成立,主营各类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德国进口商S公司系凯某公司的客户,该公司特定联系人自2009年起向凯某公司询价,自2012年起代表S公司向凯某公司采购手推车及配件、捆绑带等各类产品。凯某公司与S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联系人及电子邮箱、交易历史、交易金额、客户需求、客户的形成与维护等信息,经鉴定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关某于2007年入职凯某公司,2018年7月离职,先后担任业务部门的业务助理、经理等职务,负责对S公司的外销业务和客户维护工作。在职期间,关某与凯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商业秘密保密协议》,约定员工对公司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014年4月,关某注册成立了宁波贯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贯某公司),自2016年起使用凯某公司的上述经营信息,以贯某公司名义与S公司及该公司特定联系人开展与凯某公司同类产品的外销业务。关某2018年7月从凯某公司离职时,擅自将凯某公司与S公司交易的电子邮件、凯某公司的采购合同带至贯某公司,并伙同张某、朱某利用上述经营信息,继续向S公司销售产品。经审计,2016年至2021年底,关某等人向S公司出口与凯某公司同类产品,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6280余万元,给凯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77万余元。
 
  员工离职,把客户也带走了,能维权吗?该怎么维权?最高检发布的该篇案例,系由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敏进律师代理被侵权人,即公司一方,张敏进律师坦言,刚接手该案一开始也觉得非常棘手。
 
  棘手是基于实践中公检法部门对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界定,观点和认知存在差异。
 
  首先,定性难。即,该案中有关经营信息的客户名单,能否被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了商业秘密的定义:“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在实际操作环节,经营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其秘点的归纳与比对,被公认为比技术信息更加难以辨别和界定。在公众认知上,甚至一些法律工作者,都持有“员工离职把客户带走不是很正常吗?这个竟然还算犯罪?”
 
  其次,难在取证。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需具备三性,即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保密性(即权利人对之主动采取了保密措施)。正基于以上三性,即便被侵权,而后也很难发现侵权线索。私立途径救济的取证手段有限,取证难,是商业秘密类型案件办理的痛点之一。
 
  “侵权行为发生后,客户单位曾对这名已离职员工多次侧面提醒,试图阻止并纠正其行为。然而,在这名员工毫不悔改并不断加大力度侵害公司利益之情形下。公司决定采取刑事控告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考虑到取证方面的艰难,以及双方剑拔弩张的对立情绪,我采取了行政查处及侧面调查方式,第一时间固定了相关重要证据,确立了侵权行为存在和权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
 
  此后,张敏进律师抽丝剥茧,进一步深挖相关线索,和凯某公司共同努力之下,从2018年底开展调查工作,历时四年,最终确立涉案人员在职期间成立公司,与S公司有着交易往来的犯罪事实。
 
  当时,全国闻名的“香兰素案”、宁波本地企业“音王集团案”轰动全国,令商业秘密保护行动迎来了阵阵春风。而在以外贸经济为鲜明特色的宁波,经营信息屡屡被侵权,是外贸企业司空见惯却难以遏制的恶疾。
 
  在检察院和法院的高度重视下,关某迅速被逮捕,并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案犯张某和朱某。经查,关某与S公司交易出口销售额合计6280余万元,给凯某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合计577余万元。
 
  鄞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关某违反保密义务,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巨额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罚金400万元。另判处被告人张某、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和五万元。关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4月1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记
 
  该案的成功宣判,是商业秘密领域由其是单一客户名单类经营信息的经典案例,全国少有。
 
  去年3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组织保障以及具体切实的推进方案,反映出国家层面不断加大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是国家的需求,也是企业的呼声。在外贸经济发达的宁波,商业秘密是企业最核心和最具竞争力的无形财富。张敏进律师进一步补充说:“在我办理的多起外贸企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多数员工离职后带走客户,靠其在职期间,利用外贸企业提供的物力财力,和客户建立了友好关系。离职后,通过手上掌握的这些便利,多数采取低价竞争的方式,掠夺客户资源。对当地整体外贸经济增长有百弊而无一利,唯独只有通过不断提高生产水平、创新服务标准,而获得优势竞争力,方是良性激励市场发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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