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拌黄瓜也涉及商业秘密?厨师跳槽后遭原公司索赔10万多元

  发布时间:2024-06-28 15:05      杭州网

 

        近日,一则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法院判例再次引发社会关注。刘某是一名冷菜厨师,每天的工作就是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因他离职后在另外两家餐馆做同样的工作,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0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定,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驳回了原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被滥用?其应用边界究竟在哪里?
 
        冷菜厨师离职后继续拌黄瓜
 
        被原公司起诉索赔
 
        被告人刘某是名厨师,在原告餐饮公司从事冷菜的制作,比如拌黄瓜、水煮毛豆,公司认为刘某在制作冷菜的过程中,会掌握一些冷菜或海鲜菜品的秘方,可能对公司造成影响,双方就签署了《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即法律所称的竞业限制协议:刘某如果离职,两年之内不能再从事类似工作,如若违约,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022年5月,刘某从该餐饮公司离职,又先后入职了另外两家酒店。原告认为被告此举对自家生意有一定的冲击和影响。而被告认为,自己只是一名冷菜师傅,只是对制作流程稍微熟悉一点,但是并不构成专业技术秘密。
    
        竞业限制协议一般指的是用人单位为保护商业秘密或经营利益,与劳动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公司与刘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属无效。主审法官彭鄢解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刘某作为一般劳动者,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之一。
 
        彭鄢介绍,劳动合同法有一个兜底条款,是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这一点加以限制员工。但实际司法适用也会明确,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指的是能够知晓、接触一定技术秘密的人员,这些人员可能是普通技术人员,但接触的岗位信息是公司核心的技术或商业秘密。被告刘某从事冷菜的制作,通常来讲,不具有技术性和秘密性,不适合约定竞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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