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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社保、更换上班地点......法院判他赔原公司近20万元

2025.6.10       来源: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随着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竞业限制作为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商业秘密的重要法律手段,其应用范围和执行力度正在持续扩大。特别是在新能源、半导体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在招聘技术人才时,普遍将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作为标准操作流程,以此防范员工离职后加入同业竞争对手,确保自身的技术领先优势和商业利益不受侵害。
 
        今年3月份,东莞第一法院松山湖法庭对一起竞业限制纠纷案作出判决,违约员工需退还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共计近20万元,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5年6月14日。法官在判决书表示,此案件系员工与新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规避原公司的竞业限制调查,从而引发原公司与员工的竞业限制纠纷。
 
        关联公司代缴社保,隐蔽入职竞争对手
 
        黄某某曾在东莞松山湖一家高端装备制造公司(下称“原公司”)担任工艺经理。离职前,他与原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和《离职前保密承诺书》,约定两年内不得入职竞争企业,原公司则按月向黄某某支付补偿金。然而,黄某某离职后不久便向原公司提交了一份《工作证明》,声称自己在“甲公司”任职,但黄某某实际入职了与原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公司。原公司遂将黄某某诉至法院。
 
        2023年9月,黄某某向原公司提交《工作证明》,称其于2023年9月4日起在甲公司工作,任职工艺部经理。之后,黄某某持续提供其在甲公司工作的证明和社保缴纳记录。自2023年6月黄某某离职后,2023年7月至2024年7月,原公司每月陆续向黄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92250元。
 
        为躲避竞业调查,黄某某与乙公司采取了一系列隐蔽手段:由乙公司的关联公司甲公司为其代缴社保、出具虚假工作证明,黄某某甚至多次更换办公地点,企图“蒙混过关”。
 
        法院判决:违约行为需承担全部责任
 
        2024年8月原公司停止向黄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认为黄某某报告的入职信息是虚假的。原来,原公司通过第三方调查发现,黄某某多次在上班时间出入乙公司办公场所,其车辆记录、公司年会照片等证据均指向其实际任职事实。
 
       经东莞第一法院松山湖法庭实地调查取证发现,甲公司的物业记录及租赁合同显示其无实际经营,且黄某某与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密切往来。
 
        此外,根据原公司与乙公司的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及官网介绍,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重合,业务类型相似,乙公司确属原公司的直接竞争企业。
 
        因此,东莞第一法院松山湖法庭有足够的理由推断,甲公司实际为黄某某代缴社保的“空壳公司”,其行为旨在帮助黄某某规避竞业限制责任。结合相关证据,黄某某实际入职乙公司的事实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黄某某曾任原公司工艺经理,掌握核心技术,并签署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条款,却在离职后2年内入职竞争企业乙公司,明显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且拒不出庭、未提交反驳证据,应诉态度消极。因此,东莞第一法院松山湖法庭认定黄某某通过关联公司代缴社保以规避责任,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东莞第一法院松山湖法庭判决黄某某向原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7.5万元、退还已收取的补偿金7.175万元,并承担律师费5万元。同时,黄某某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协议期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黄某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规范、合理、适度地竞业限制,既有助于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又能促进创新型人才有序流动。”该案承办人邓琴法官表示,竞业限制需要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与保障人才合理流动之间寻求平衡。该判决既让违约者付出相应代价,也为辖区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优势与人才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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