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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现千万,维权十年:企业技术秘密该怎么保?

2025.6.12      北京日报

 

        企业以技术秘密许可、转让方式开展商业合作,是商业秘密资产化的重要路径。司法实践表明,因信息不对称、权属模糊、保密机制缺失等因素,此类合作极易引发纠纷并伴随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典型案例:合作中的双刃效应
 
        案例一:合作破裂,引发技术泄密危机。天津某公司与刘某涛等人合作成立深圳某公司,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并移交技术图纸电子版,东莞某公司、深圳某投资公司以现金入股。4个月后因合作分歧,深圳某公司解散,存有技术图纸的电子设备被封存。天津某公司认为深圳某公司以欺诈方式获取涉案技术秘密,遂诉至法庭。一审判决原告败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深圳某公司无主观恶意且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但裁定其返还天津某公司技术载体并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
 
        案例二:“一女二嫁”,触发5000万赔偿。柳某以电池技术入股甲公司后,双方约定该技术资料属于商业秘密,只能为甲公司使用。两年后,柳某持相同技术又与某安全公司合作组建乙公司,经营范围与甲公司基本重合,引起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乙公司、柳某等停止侵权,连带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
 
        案例三:开源平台泄密,被许可方担责。花儿绽放公司将“有客多”软件源代码许可给盘兴公司使用,并规定了保密责任和保密期限,后来发现某用户在全球开源网站上发布了该软件的源代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盘兴公司及其股东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一审法院认为,虽无法获悉发布用户的身份信息,但其披露的软件源代码中,众多信息均指向被告。根据双方关于保密责任的约定,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500万元。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风险解析:信息不对称的三大困局
 
        信任赤字加剧合作风险。如案例一中,原被告双方均认为因对方缺乏诚意导致合作失败,尽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但对于天津某公司来说,秘密已为对方获悉,犹如头悬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随时都有可能泄露或失控。
 
        权属模糊催生多重纠纷。实践中,技术秘密的“自然权利”属性导致确权困难,价值评估缺乏客观标准。这些特点决定了技术秘密没有“硬性”标准可参照。如案例二中,柳某重复授权事件暴露非独占性权利的监管难题,权利人维权成本与侵权收益严重失衡。甲公司后知后觉维权9年才得到赔偿,可谓惨胜。
 
        保密约定失范致责任不清。在技术秘密转让、许可过程中,经常出现由于双方保密责任约定不明确、保密措施缺乏针对性等原因,产生信息泄露风险和其他矛盾纠纷。如案例三中,被告因内部管控失当,员工泄露技术秘密而被判巨额赔偿。
 
        合规建议:构建全周期风控体系
 
        交易前尽职调查。在技术秘密许可、转让过程中,技术秘密权利人可能需要提前披露技术秘密但又担心对方放弃交易;受让方则想要了解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价值等具体信息。因此,双方都有必要开展背景调查,深入了解对方的合作诚意、技术前景、研发能力、成果转化能力、财务状况等信息,系统评估并规避风险。
 
        分级信息披露机制。合作双方可按照“技术披露—评估—签约”流程推进工作。在主合同签订前,技术秘密需披露给对方时,双方可签订《预披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责任和阶梯式违约金条款,如评估阶段泄密适用惩罚性赔偿,交易达成后泄密适用补偿性赔偿等。
 
        精细化条款设计。鉴于技术秘密的特殊法律属性,建议合作双方在正式合同中,明确技术秘密载体范围(含电子数据、实验记录等衍生载体),约定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设置“接触即保密”义务、竞业禁止及技术改进成果归属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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