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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一批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2025年07月07日            新浪财经

 

        商业秘密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今年3月,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建立了《江西省商业秘密保护协同联动机制》,努力推动商业秘密行政与司法全链条保护,依法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犯罪行为。为有效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合规经营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保护商业秘密氛围,江西近期公开发布了一批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一、江西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办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的销售部长陈某(同时为股东、监事)、总经理王某为拓展业务,由陈某在网吧成功登录江西某充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客户管理系统并成功非法获取客户信息数据等商业秘密。后续为提高效率,陈某指派两名公司员工用相同手段,多次非法获取权利人客户信息并将数据导入当事人客户管理系统用于当事人分派使用。陈某、王某分别于2020年11月先后入职江西某充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并签订《员工保密协议》约定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明确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人的客户信息。二人在职期间均曾担任销售部长,掌握权利人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2022年4月至6月二人因个人原因先后从权利人公司离职,于2022年6月至7月陈某、王某先后入职当事人公司。
 
        根据本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陈某、王某二人的违法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意见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江西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办彭某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当事人彭某某在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知晓该公司锂电相关商业秘密信息,公司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当事人离职后,按照离职竞业协议,公司依法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2023年1月至4月,当事人违反保密协议,通过线上咨询的方式向境外违规披露该公司碳酸锂产能、循环回收工艺等商业秘密,非法获利3000余元。国安部门通过技术手段监测了当事人与境外的违法行为,在秘密调查期间,当事人通过焦点访谈栏目了解到相关案例,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属于违法,遂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因不构成刑事犯罪,国安部门将该案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没收合计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湖南某商贸公司与江西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1年4月,湖南某商贸公司与江西某公司签订《生产代加工合同》,约定由湖南某商贸公司委托江西某公司加工“XX”标识瓶装定制水,江西某公司不得擅自将湖南某商贸公司提供的图案原文件及标签印刷品所生产的产品提供给湖南某商贸公司之外第三方;并不得向湖南某商贸公司已签订的客户直接发货,否则承担湖南某商贸公司总销售量两倍销售额赔偿,并约定双方严守商业秘密及代加工价格、规格、运费等内容。2023年5月,江西某公司在未经湖南某商贸公司许可的情形下,直接向湖南某商贸公司的长期合作客户某能源公司发送800件XX标识瓶装定制水。湖南某商贸公司认为江西某公司未经其同意向其客户发送定制水的行为,向其客户披露了该定制水的进货价格,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请江西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并发布书面道歉声明。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江西某公司向湖南某商贸公司的客户直接发货的行为,向第三方某能源公司披露了该瓶装定制水的生产价格,该价格属“商业秘密”范畴,其行为具有明显不正当性,直接导致了某能源公司终止与湖南某商贸公司的合作,使湖南某商贸公司丧失商业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湖南某商贸公司以不正当竞争诉请江西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应予支持。根据《生产代加工合同》中关于“不得向甲方已签订的客户直接发货,否则承担甲方总销售量两倍销售额赔偿”的约定,综合考量案涉送水行为的具体情节、双方间以往的业务往来、湖南某商贸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形,一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10万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上海某科技公司与刘某、廖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上海某科技公司为案涉游戏的研发运营方及著作权人。案涉游戏自2023年4月开启全平台公测,在游戏玩家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2023年7月17日,上海某科技公司与刘某签订《委托测试服务协议》及附件《保密协议》。后刘某私自将案涉游戏测试账号无偿出借给廖某某使用。2023年8月1日,廖某某在快手平台直播过程中登录该游戏测试账号游玩,并擅自对上海某科技公司尚未公开发布的案涉游戏版本进行长时间直播,直播内容向公众披露了游戏未发布信息及版本更新等游戏内容和画面。随后,案涉游戏未发布版本的保密信息通过短视频、图片等方式外溢,并在抖音、快手、B站等平台传播。上海某科技公司认为刘某、廖某某的行为侵害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某、廖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主张的案涉信息为其未公开发布的游戏的内容,实质上与“经营信息”属于同类信息。上海某科技公司对该游戏进行了大量宣传推广,采取定期更新迭代的经营模式以持续提升该游戏的热度和关注度,每一款游戏版本的更新内容均为该种商业模式持续运转的核心组成部分,因此尚未公开的更新版本游戏信息,能够为上海某科技公司带来现实和潜在的商业价值,且未对外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上海某科技公司亦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案涉游戏信息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刘某、廖某某共同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以及披露该商业秘密的行为,侵害了上海某科技公司的案涉商业秘密。综合两人侵权行为性质、侵权影响范围、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权利人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遂判决刘某、廖某某向上海某科技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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