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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前高管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刑4年,处罚金429万元

 

2025.9.9       金羊网

 

        窃取“老东家”的机器技术图纸,离职后通过开设公司生产销售同类设备非法获利。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被告人某机械公司原副总经理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29万元。
 
        某机械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生产销售糊底机。糊底机的设计图纸未予公开披露,其详细记载了生产工艺,能够创造经济利益,且机械公司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包括制定《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使用专机加密存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事项、要求员工在离职时签订《承诺书》承诺保守秘密等,符合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实用性、保密性要求,属于机械公司的商业秘密。
 
        2010年,罗某入职机械公司,先后担任厂长、副总经理,负责糊底机生产销售,管理掌握案涉糊底机技术图纸。2017年10月,罗某从机械公司离职,在离职前后共成立两家公司,主要从事糊底机生产销售。
 
        经公安机关调证,从罗某实际控制的公司电脑、移动硬盘里提取糊底机技术图纸,后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上述提取图纸所包含的技术信息与机械公司案涉图纸的技术信息构成实质相同。
 
        据统计,2019年至2022年期间,罗某以其成立的两家公司名义共计销售糊底机11台,销售额达3300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达429万元,部分客户系机械公司原客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盗窃、使用他人商业秘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罗某此前已向机械公司进行民事经济赔偿,据此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技术性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本案中,罗某盗窃、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生产销售同类设备,攫取原单位商业资源,给原单位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最终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受到了刑事处罚。
 
        对此,企业应综合运用技术加密、权限分级等手段,严格规范涉密信息的存储与使用,同时加强人员管理,通过定期组织保密培训、签署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等方式,进一步筑牢商业秘密保护防线。对于员工而言,亦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清楚认识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违法性及严重性,避免因侥幸心理或法律认识不足而铸成大错。
 
        文|记者 黄松炜 通讯员 巫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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